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落实卫生部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尤其是保证奥运会举办期间消毒产品生产和使用的卫生安全,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加强对全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安全管理。要求各生产企业加强自身管理的同时,加强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标签、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信息发布等方面的管理。
加强企业自身管理
各生产企业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加强自身卫生管理,明确在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中的职责,建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消毒产品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的卫生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严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自行变更生产厂址,未经审批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不按照许可条件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原材料卫生管理
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采购、验收、贮存、使用、检验的管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消毒剂所用原料的品种、来源、质量规格应与卫生部批准的配方成分一致;消毒器械所用的电器元件、配件应与卫生部批准的一致;卫生用品所用原料的品种、来源、质量规格应与省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及产品企业标准相一致。采购原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同批号的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同时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登记备案、验收入库,并有专人负责。
加强生产过程卫生管理
生产厂房、车间布局必须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各生产用房标识醒目,不得擅自改变车间结构及房间功能;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应与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备案时一致;要严格按照已批准(备案)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严禁擅自更改配方、工艺。严禁在消毒产品中加入禁用物质以及超量加入限用物质。认真做好批生产记录和检验纪录,严把产品质量关,严禁不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建立健康档案,严禁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得声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不得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有效期及卫生安全性。消毒剂与消毒器械标签说明书的印制内容应与卫生部批准的内容相一致;委托生产加工的消毒剂与消毒器械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中注明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卫生许可证号。
加强产品质量信息发布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质量负责,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工作,有生产记录,每批产品有出厂检验,确保合格产品投放市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如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并向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必要时由卫生监督机构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省卫生监督所将在近期赴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